審計法 第 5 條(地方審計事務之辦理單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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