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 條(地方審計事務之辦理單位)
快速跳轉
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5條規定地方財務審計分工:省(市)政府由省(市)審計處辦理,縣(市)政府由縣(市)審計室辦理。
Q · 地方政府的帳是哪個單位在查?
由地方審計處、審計室查核,不是審計部
依審計法第5條,省(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的財務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的財務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也就是地方公帑由在地的審計處室就近查核,而非全部集中到中央的審計部。但這些地方審計處室仍屬整個審計機關體系的一環,獨立性受制度保障。須注意民國八十七年精省後省層級虛化,地方審計實際運作重心已落在直轄市審計處與縣市審計室。
深度解讀
你住的縣市政府花的每一塊錢,其實有一個在地的單位在看。這條把地方財務審計的分工講清楚: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財務,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財務,則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它和前一條一起,把全國的審計版圖切成中央與地方兩塊。要提醒的是,民國八十七年精省之後,省政府已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層級虛化,所以條文裡的「省審計處」在現行實務上已不同於早年,地方審計的實際重心落在直轄市的審計處與縣市的審計室。看懂這條,你關心地方政府預算時,就知道在地有個審計處室正盯著它的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