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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4 條(中央審計事務之辦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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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4條規定,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的財務由審計部審計,設於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

Q · 中央機關設在地方的單位,財務該找審計部還是地方審計處?

歸審計部,但可指定就近審計處室代辦

依審計法第4條,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財務審計,權責歸審計部;惟這些機關若設在各省(市)地方,審計部得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代為辦理。關鍵在於:權責歸屬看「中央或地方機關」而非看所在縣市,地方審計處室只是受指定就近執行,不等於接管。

深度解讀

同樣是政府的錢,中央的和地方的,盯著的人不一樣。這條處理的是中央財務審計的歸屬: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財務,由審計部辦理;但這些機關如果分布在各省市地方,審計部可以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代為辦理。重點在「就近」兩個字,它解決一個很實際的問題,中央機關的分支單位散在全台各地,總不能每一筆帳都拉回台北查。這條讓審計部能把查核任務下放給在地的審計處室,既維持中央財務由審計部統管的原則,又兼顧效率。看懂這條,你就知道一個跨層級的政府財務該由哪一級的審計機關來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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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4 條規定:「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