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 條(中央審計事務之辦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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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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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4條規定,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的財務由審計部審計,設於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
Q · 中央機關設在地方的單位,財務該找審計部還是地方審計處?
歸審計部,但可指定就近審計處室代辦
依審計法第4條,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財務審計,權責歸審計部;惟這些機關若設在各省(市)地方,審計部得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代為辦理。關鍵在於:權責歸屬看「中央或地方機關」而非看所在縣市,地方審計處室只是受指定就近執行,不等於接管。
深度解讀
同樣是政府的錢,中央的和地方的,盯著的人不一樣。這條處理的是中央財務審計的歸屬: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財務,由審計部辦理;但這些機關如果分布在各省市地方,審計部可以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代為辦理。重點在「就近」兩個字,它解決一個很實際的問題,中央機關的分支單位散在全台各地,總不能每一筆帳都拉回台北查。這條讓審計部能把查核任務下放給在地的審計處室,既維持中央財務由審計部統管的原則,又兼顧效率。看懂這條,你就知道一個跨層級的政府財務該由哪一級的審計機關來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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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