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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4 條(中央審計事務之辦理單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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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ltthwi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人員
第 2 條(審計處審計事項之範圍)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審計處(室)辦理在各該省(市)或縣(市)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應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其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兼辦未設審計處(室)者之財務審計,其辦理結果,應由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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