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4 條(中央審計事務之辦理單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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