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 條(審計職權之行使機關)
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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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條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專屬行使,立法院、行政院等其他機關均不得自行查核政府財務,藉此確保審計獨立。
Q · 政府的帳是誰在查?立法院可以自己查嗎?
依審計法第3條,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這代表查核政府財務的權力是專屬的:立法院有預算審查與監督權,但不能自己逐筆查帳;行政院不能自審決算;監察院其他單位也不能越過審計機關直接動用審計權。立委或監委揭弊後常說「已函請審計部查核」,法律根據就在本條。
白話解讀
權力寫在紙上是一回事,誰能動用它是另一回事。前一條列出了審計的七種職權,這條補上一句看似多餘卻關鍵的話:這些職權,只有審計機關能行使。意思是立法院不能自己跳下去查帳,行政院不能自己審自己的決算,連監察院的其他單位也不能越過審計機關直接動用審計權。這條把審計權「專屬化」,是審計獨立的制度基石。你常在新聞裡聽到立委揭弊後說「已函請審計部查核」,背後的原因就在這裡,因為查政府的帳這件事,法律上只能交給審計機關來做。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3條為審計權專屬性規範,明定審計職權僅得由審計機關行使,其他機關(包括立法院、行政院及監察院其他單位)均不得自行行使審計權。此一專屬設計確保查核政府財務的權力獨立於被查單位之外,搭配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的保障,構成審計獨立制度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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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3條是什麼?▾
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將查核政府財務的權力專屬於獨立的審計機關。
Q2審計權誰能行使?▾
只有審計機關(中央為審計部、地方為審計處室)能行使,其他機關不得自行查帳。
Q3立法院可以自己查政府的帳嗎?▾
不行。立法院有預算審查與監督權,但逐筆查核的審計權專屬審計機關。
Q4為什麼立委揭弊要函請審計部?▾
因為依本條能實際動用審計權查帳的只有審計機關,立委只能函請查核。
Q5審計機關隸屬監察院,會不會被指揮?▾
審計職權依本條由審計機關行使,並有審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的保障。
Q6審計權和監察院調查權一樣嗎?▾
不同。審計權針對財務收支查核,監察調查權針對違失彈劾糾舉,兩者主體與功能不同。
Q7行政院主計總處算不算審計?▾
不算。主計屬內部審核,審計部是外部獨立審計,兩者監督層級不同。
Q8中央和地方的帳由誰審?▾
中央機關由審計部辦理,省市地方由各該審計處辦理(第4、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行使主體 | 性質 | 能否逐筆查帳 | 法源 |
|---|---|---|---|---|
| 審計權(審計法第3條) | 審計機關(審計部/審計處室) | 外部獨立查核 | 可,且專屬 | 審計法 |
| 預算審查/監督權 | 立法院 | 民意機關監督 | 不可,僅審查預算與監督 | 憲法、預算法 |
| 監察調查權 | 監察院(彈劾糾舉糾正) | 違失監督 | 針對違失調查,非財務逐筆查核 | 監察法 |
| 內部審核 | 各機關主計人員(主計總處體系) | 機關內部控制 | 限機關內部,非獨立外部審計 | 會計法、主計相關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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