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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2 條(審計職權之範圍)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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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 條列舉審計機關七款職權,含監督預算、審定決算、稽察財政不法及核定財務責任。

Q · 審計機關到底能管哪些事?能查貪污嗎?

依審計法第 2 條,審計機關有七款職權: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其中第四款是查核政府舞弊、浮報、圖利、失職的法定依據,許多弊案是先由審計查帳發現異常再移送偵辦。

白話解讀

審計機關不是只會拿計算機對帳。這條列出它的七種法定職權,前面六款大多是會計人會在意的事,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真正讓人坐直身體的是第四款,稽察財物以及財政上的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為。換句話說,審計機關有法定權力去查政府裡的舞弊、浮報、圖利、失職,發現重大不法還能依法移送。你以為查貪污是檢調的事,其實審計機關常常是第一個從帳本裡看出破綻、再把線索往下送的人。懂這條,你看政府弊案新聞的角度會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2 條為審計機關職權之總則性規範,以列舉方式賦予審計機關七款法定職權,涵蓋預算執行前的監督、執行中的收支核定、執行後的決算審定與財務責任核定,並包含稽察財政不法之權力,構成政府財務監督體系的權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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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機關真的能查貪污嗎?還是只能看帳?

能查。第2條第四款明文授權審計機關稽察財物以及財政上的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發現重大不法或失職,可依審計法相關規定移送該管機關處理。它的切入點是帳冊與財務憑證,常成為弊案最早被發現的環節。內行人提示:審計查的是財務面的不法,刑事責任仍由檢調偵辦,兩者是接力而不是取代。

Q2決算數字是政府自己做的,憑什麼相信?

因為有第2條第三款的審定決算這一關。政府編出來的決算要經審計機關逐筆審核才算定案,沒通過審定,數字就只是政府的片面說法。內行人提示:審計長依憲法第105條要在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一定期間內完成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這份報告是外界檢視政府用錢的重要公開文件。

Q3公務員核銷一筆有問題的錢,會怎樣?

第2條第六款是核定財務責任,意思是審計機關可以把財務上的責任具體界定到相關人員身上,而不是讓單位整體模糊承擔。內行人提示:這也是為什麼承辦財務的公務員對審計意見特別敏感,因為責任一旦核定到個人,後續可能涉及賠償或懲處(相關數據與程序請以現行法為準)。

Q4審計機關有哪些職權?

審計法第2條列舉七款: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政不法、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

Q5審定決算是什麼意思?

指審計機關對政府編製的決算逐筆審核並確定,未通過審定的數字只是政府片面說法。

Q6稽察財政上之不法指什麼?

第四款職權,指查核政府財務面的浮報、圖利、舞弊、失職等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

Q7審計機關和監察院差在哪?

審計機關從帳冊查財務不法、核定財務責任;監察院則對公務員違失行使彈劾、糾正、糾舉。

Q8民眾如何向審計機關檢舉財務不法?

蒐集財務疑點事證→確認管轄審計機關(中央審計部、地方審計處)→於決算審定前以書面具體陳述→追蹤後續移送。

Q9審計查到財務不法後會怎麼處理?

依第四、六款核定財務責任並可拒簽、剔除不當支出,重大不法依法移送該管機關偵辦。

Q10公務員被核定財務責任後果是什麼?

責任界定到個人後,後續可能涉及財務賠償或行政懲處,程序以現行法為準。

Q11怎麼判斷該找審計還是找檢調?

財務面的浮報、圖利、失職先找審計(第四款);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由檢調偵辦,兩者可接力。

Q12審計機關 vs 檢調 查貪污差在哪?

審計從帳冊憑證查財務不法並移送,檢調負責刑事偵辦起訴,審計常是最早發現異常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審計機關檢調機關監察院
查核切入點帳冊、憑證、財務收支犯罪事證、人證物證公務員違失、彈劾糾舉
主要法律效果剔除支出、核定財務責任、移送起訴、追訴刑責彈劾、糾正、糾舉
本條依據審計法第2條第四、六款刑事訴訟法、貪污治罪條例監察法、憲法增修條文
啟動順序常為最早發現財務異常者接獲移送或告發後偵辦依調查或審計移送後行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会計検査院の検査権限,第20条以下)
🇰🇷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원의 직무와 권한,제20조 이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职责,第二章)
🇩🇪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88 ff. i.V.m. Art. 114 Abs. 2 GG(Bundesrechnungshof)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art. L111-1 et s.(Cour des comptes)
🇺🇸 美國Budget and Accounting Act of 1921 / 31 U.S.C. §712(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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