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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2 條(審計職權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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