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 條(審計職權之範圍)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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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 條列舉審計機關七款職權,含監督預算、審定決算、稽察財政不法及核定財務責任。
Q · 審計機關到底能管哪些事?能查貪污嗎?
依審計法第 2 條,審計機關有七款職權: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其中第四款是查核政府舞弊、浮報、圖利、失職的法定依據,許多弊案是先由審計查帳發現異常再移送偵辦。
白話解讀
審計機關不是只會拿計算機對帳。這條列出它的七種法定職權,前面六款大多是會計人會在意的事,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真正讓人坐直身體的是第四款,稽察財物以及財政上的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為。換句話說,審計機關有法定權力去查政府裡的舞弊、浮報、圖利、失職,發現重大不法還能依法移送。你以為查貪污是檢調的事,其實審計機關常常是第一個從帳本裡看出破綻、再把線索往下送的人。懂這條,你看政府弊案新聞的角度會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2 條為審計機關職權之總則性規範,以列舉方式賦予審計機關七款法定職權,涵蓋預算執行前的監督、執行中的收支核定、執行後的決算審定與財務責任核定,並包含稽察財政不法之權力,構成政府財務監督體系的權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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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機關有哪些職權?▾
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政不法、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共七款。
Q2審計機關能查政府貪污嗎?▾
能。第四款稽察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是審計查弊的法定依據,常先於檢調發現異常。
Q3審計和檢調查貪污差在哪?▾
審計從帳冊憑證查財務不法並移送,檢調負責刑事偵辦與起訴,兩者是接力而非取代。
Q4決算為什麼要經審計審定?▾
第三款審定決算,是政府編製的決算須經審計逐筆審核才算定案,未通過僅是政府片面說法。
Q5公務員核銷有問題的錢會怎樣?▾
第六款核定財務責任,可將責任具體界定到承辦人,後續可能涉及賠償或懲處。
Q6什麼叫稽察財政上之不法?▾
指查核政府機關財務面的浮報、圖利、舞弊、失職等行為,屬第四款職權範圍。
Q7民眾發現政府採購弊案可找審計嗎?▾
可。第四款是審計查核財政不法的依據,是檢調之外的另一條揭弊管道。
Q8考核財務效能是在管什麼?▾
第五款不只看錢有沒有花錯,還看政府花大錢辦事有沒有實際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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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審計機關 | 檢調機關 | 監察院 |
|---|---|---|---|
| 查核切入點 | 帳冊、憑證、財務收支 | 犯罪事證、人證物證 | 公務員違失、彈劾糾舉 |
| 主要法律效果 | 剔除支出、核定財務責任、移送 | 起訴、追訴刑責 | 彈劾、糾正、糾舉 |
| 本條依據 | 審計法第2條第四、六款 | 刑事訴訟法、貪污治罪條例 | 監察法、憲法增修條文 |
| 啟動順序 | 常為最早發現財務異常者 | 接獲移送或告發後偵辦 | 依調查或審計移送後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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