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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2 條(審計職權之範圍)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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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 條列舉審計機關七款職權,含監督預算、審定決算、稽察財政不法及核定財務責任。

Q · 審計機關到底能管哪些事?能查貪污嗎?

依審計法第 2 條,審計機關有七款職權: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其中第四款是查核政府舞弊、浮報、圖利、失職的法定依據,許多弊案是先由審計查帳發現異常再移送偵辦。

白話解讀

審計機關不是只會拿計算機對帳。這條列出它的七種法定職權,前面六款大多是會計人會在意的事,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真正讓人坐直身體的是第四款,稽察財物以及財政上的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為。換句話說,審計機關有法定權力去查政府裡的舞弊、浮報、圖利、失職,發現重大不法還能依法移送。你以為查貪污是檢調的事,其實審計機關常常是第一個從帳本裡看出破綻、再把線索往下送的人。懂這條,你看政府弊案新聞的角度會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2 條為審計機關職權之總則性規範,以列舉方式賦予審計機關七款法定職權,涵蓋預算執行前的監督、執行中的收支核定、執行後的決算審定與財務責任核定,並包含稽察財政不法之權力,構成政府財務監督體系的權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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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機關有哪些職權?

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政不法、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共七款。

Q2審計機關能查政府貪污嗎?

能。第四款稽察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是審計查弊的法定依據,常先於檢調發現異常。

Q3審計和檢調查貪污差在哪?

審計從帳冊憑證查財務不法並移送,檢調負責刑事偵辦與起訴,兩者是接力而非取代。

Q4決算為什麼要經審計審定?

第三款審定決算,是政府編製的決算須經審計逐筆審核才算定案,未通過僅是政府片面說法。

Q5公務員核銷有問題的錢會怎樣?

第六款核定財務責任,可將責任具體界定到承辦人,後續可能涉及賠償或懲處。

Q6什麼叫稽察財政上之不法?

指查核政府機關財務面的浮報、圖利、舞弊、失職等行為,屬第四款職權範圍。

Q7民眾發現政府採購弊案可找審計嗎?

可。第四款是審計查核財政不法的依據,是檢調之外的另一條揭弊管道。

Q8考核財務效能是在管什麼?

第五款不只看錢有沒有花錯,還看政府花大錢辦事有沒有實際效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審計機關檢調機關監察院
查核切入點帳冊、憑證、財務收支犯罪事證、人證物證公務員違失、彈劾糾舉
主要法律效果剔除支出、核定財務責任、移送起訴、追訴刑責彈劾、糾正、糾舉
本條依據審計法第2條第四、六款刑事訴訟法、貪污治罪條例監察法、憲法增修條文
啟動順序常為最早發現財務異常者接獲移送或告發後偵辦依調查或審計移送後行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会計検査院の検査権限,第20条以下)
🇰🇷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원의 직무와 권한,제20조 이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职责,第二章)
🇩🇪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88 ff. i.V.m. Art. 114 Abs. 2 GG(Bundesrechnungshof)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art. L111-1 et s.(Cour des comptes)
🇺🇸 美國Budget and Accounting Act of 1921 / 31 U.S.C. §712(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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