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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2 條(審計職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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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 條列舉審計機關七款職權,含監督預算、審定決算、稽察財政不法及核定財務責任。

Q · 審計機關到底能管哪些事?能查貪污嗎?

能。審計法第2條第四款授權稽察財政不法

依審計法第 2 條,審計機關有七款職權: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其中第四款是查核政府舞弊、浮報、圖利、失職的法定依據,許多弊案是先由審計查帳發現異常再移送偵辦。

深度解讀

審計機關不是只會拿計算機對帳。這條列出它的七種法定職權,前面六款大多是會計人會在意的事,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真正讓人坐直身體的是第四款,稽察財物以及財政上的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為。換句話說,審計機關有法定權力去查政府裡的舞弊、浮報、圖利、失職,發現重大不法還能依法移送。你以為查貪污是檢調的事,其實審計機關常常是第一個從帳本裡看出破綻、再把線索往下送的人。懂這條,你看政府弊案新聞的角度會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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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2 條規定:「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