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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5.25

決算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2決算之辦理時期開分頁 ›
  1.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2.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3決算之分類開分頁 ›
政府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四、附屬單位決算。 五、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4歲入歲出之決算開分頁 ›
  1.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2. 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5歲入歲出決算之科目門類開分頁 ›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不在此限;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7各項應收款及應付款開分頁 ›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第二章 決算之編造
9機關變更時之決算編造開分頁 ›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由改組後之機關、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二、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三、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四、機關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12單位決算開分頁 ›
  1.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2. 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14附屬單位營業基金決算編造開分頁 ›
  1.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2. 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15附屬單位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開分頁 ›
  1.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損益之計算。 二、現金流量之情形。 三、資產、負債之狀況。 四、盈虧撥補之擬議。
  2. 前項第一款營業收支之決算,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與預算訂定之計算標準加以比較;其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附具其成本之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與材料數量,及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3. 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資金轉投資各科目之增減,應將其詳細內容與預算數額分別比較。
20主管機關之查核彙編及修正彙編之轉送開分頁 ›
  1. 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2.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3.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21中央主計機關總決算書綜計表之編送開分頁 ›
  1.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2.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22特別預算收支決算之編造開分頁 ›
  1.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2.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第三章 決算之審核
23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之事項開分頁 ›
審計機關審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24審核總決算時應注意事項開分頁 ›
審計機關審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25決算之修正及審定後之通知開分頁 ›
審計機關審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27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之審議開分頁 ›
  1. 立法院對審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2. 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28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之公告開分頁 ›
  1. 立法院應於審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2.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29監察院之處理開分頁 ›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為左列之處理: 一、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第四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決算法全文共 3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5.2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