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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14附屬單位營業基金決算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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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2. 2.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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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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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270729 制定)

前條執行預算之各表中,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本年度預算數。   二、本年度預算增減數。   三、上年度決算時權責發生轉入數。   四、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五、決算時權責發生數。   六、本年度餘絀數。   關於繼續經費之各表中,除應列前項各數外,並應附列左列各數:   一、全部計畫之預算經費全額。   二、收付實現累計數。   三、決算時權責發生數。   四、經費全額餘絀數。   前二項計算書表有與以前若干年度比較之必要者,應列其比較數。

(0370501 全文修正)

前條執行預算之各表中,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本年度預算數。   二、本年度預算增減數。   三、上年度決算時權責發生轉入數。   四、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五、轉入下年度之權責發生數。   六、本年度收入比較增減數及經費餘絀數。   關於繼續經費之各表中,除應列前項各數外,並應附列左列各數。   一、全部計劃之預算經費全額。   二、收付實現累計數。   三、決算時權責發生數。   四、經費全額餘絀數。   前二項計算書表有與以前若干年度比較之必要者,應列其比較數。

(0491202 全文修正)

前條執行預算各表,依左列規定:   甲、按本年度預算編造決算表,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本年度預算數。    二、本年度預算增減數。    三、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四、決算時權責發生數。    五、本年度餘絀數。   乙、按上年度轉入數編造決算表,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上年度決算時權責發生轉入數,或以前年度未結清數。    二、本年度減免數。    三、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四、決算時未結清數。   丙、繼續經費之決算,除依上兩表編造外,並應增編一表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全部計劃之預算經費數。    二、收付實現累計數。    三、決算時權責發生數,及以前年度未結清數之合計數。    四、經費全額餘絀數。   前列三款各表數額有應加合計或有與以前年度比較之必要者,應分別加列合計數及比較數。

(0611212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送有關機關。   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有關投資建設事項;其完成時期超過一會計年度者,並應參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0891124 修正)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立法理由因原條文第十三條業已刪除,爰配合將第二項後段刪除。

(0270729 制定)

前條執行預算之各表中,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本年度預算數。   二、本年度預算增減數。   三、上年度決算時權責發生轉入數。   四、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五、決算時權責發生數。   六、本年度餘絀數。   關於繼續經費之各表中,除應列前項各數外,並應附列左列各數:   一、全部計畫之預算經費全額。   二、收付實現累計數。   三、決算時權責發生數。   四、經費全額餘絀數。   前二項計算書表有與以前若干年度比較之必要者,應列其比較數。

(0370501 全文修正)

前條執行預算之各表中,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本年度預算數。   二、本年度預算增減數。   三、上年度決算時權責發生轉入數。   四、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五、轉入下年度之權責發生數。   六、本年度收入比較增減數及經費餘絀數。   關於繼續經費之各表中,除應列前項各數外,並應附列左列各數。   一、全部計劃之預算經費全額。   二、收付實現累計數。   三、決算時權責發生數。   四、經費全額餘絀數。   前二項計算書表有與以前若干年度比較之必要者,應列其比較數。

(0491202 全文修正)

前條執行預算各表,依左列規定:   甲、按本年度預算編造決算表,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本年度預算數。    二、本年度預算增減數。    三、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四、決算時權責發生數。    五、本年度餘絀數。   乙、按上年度轉入數編造決算表,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上年度決算時權責發生轉入數,或以前年度未結清數。    二、本年度減免數。    三、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四、決算時未結清數。   丙、繼續經費之決算,除依上兩表編造外,並應增編一表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全部計劃之預算經費數。    二、收付實現累計數。    三、決算時權責發生數,及以前年度未結清數之合計數。    四、經費全額餘絀數。   前列三款各表數額有應加合計或有與以前年度比較之必要者,應分別加列合計數及比較數。

(0611212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送有關機關。   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有關投資建設事項;其完成時期超過一會計年度者,並應參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0891124 修正)

因原條文第十三條業已刪除,爰配合將第二項後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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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決算法第 14 條規定:「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決算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決算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