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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決算法 第 14 條(附屬單位營業基金決算編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2. 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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