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年終營業決算,其盈餘應繳解國庫,但依本法第四條專供示範或經政府指定之特別事業,如有虧損,得報由主管機關請政府撥補。
該法條規定了國營事業年終營業決算時盈餘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法第四條的規定,特別事業如果出現虧損,可以向主管機關報請政府撥款補貼。這個規定是為了特定事業的特殊需求而設立的。 參考資料: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13 條 政府於2021年指定了某特別事業,在疫情期間出現了虧損,向主管機關請求政府撥款補貼以減輕營業壓力。根據該法第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向政府提出了相關申請,並且成功獲得了政府撥款補貼的支持。
國營事業年終營業決算,其盈餘應繳解國庫,但依本法第四條專供示範或經政府指定之特別事業,如有虧損,得報由主管機關請政府撥補。
國營事業年終營業決算,其盈餘應繳解國庫,但依本法第四條專供示範或經政府指定之特別事業,如有虧損,得報由主管機關請政府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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