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
從上述法規來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明確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並以事業養事業、發展事業,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這意味著國營事業就像一般企業一樣,需追求盈利,並將收益用於發展和支持事業。然而,有些專供示範或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則不在此限。 依據最新的國營事業管理法解釋,例如某些國營事業可能因為政府的特別指定運作模式,而在經營方式上有所不同。舉例來說,政府可能特別指定一家國營事業為示範單位,以推廣某項特定的業務模式或技術,這種情況下,該項特別指定的事業就不受國營事業經營方式的限制。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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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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