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1.19

國營事業管理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3開分頁 ›
  1.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2. 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
  3.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4國營事業之經營方式開分頁 ›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
8主管機關之職權開分頁 ›
  1. 主管機關之職權如左: 一、所管國營事業機構之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 二、所管國營事業業務計劃及方針之核定。 三、所管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任免。 四、所管國營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 五、所管國營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 六、所管國營事業資金之籌劃。
  2. 前項第三款重要人員之任免,如事業組織有特別法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章 財務
15開分頁 ›
  1. 國營事業經政府准,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其指定用途、年度發行總額,應循預算程序,送立法院審議。
  2. 前項國營事業公司債款募集後,未依指定用途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國營事業負責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 業務
18開分頁 ›
(年度業務計畫之呈) 國營事業每年業務計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呈主管機關核定
21-1開分頁 ›
  1. 國營事業有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
  2. 國營事業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區域,由國營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劃定。
  3. 第一項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準用商港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
  4. 第二項區域內之治安秩序維護及違反前項準用商港法規定事項之處理,有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必要者,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21-2開分頁 ›
違反前條第三項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依其違反之行為由主管機關依商港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罰之。
第四章 人事
31開分頁 ›
  1.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2.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33開分頁 ›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35開分頁 ›
  1. 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但為推動合併或成立控股公司而兼任者,僅得兼任一職,且擔任董事或理事者不得兼任監察人或監事,反之亦然;並得被選任為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相當之職位。
  2. 前項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3. 前項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國營事業工會得另行推派之。
第五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管理法全文共 4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1.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