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30 條(必須主辦事業之考核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之標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