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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30必須主辦事業之考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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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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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0條,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這表示在一定期限內,政府認為必須主辦的事業可以不以盈虧為考核標準,進行經營。 舉例:國家決定興建一座新的鐵路系統,但在經營初期可能會因為設備投入、車票收入不足而沒有盈利。根據這個條款,政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不以盈虧為考核標準,讓鐵路系統有足夠的時間來運作和發展。

立法沿革 1

(0371231 制定)

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

  • 名詞
(0371231 制定)

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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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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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