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
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0條,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這表示在一定期限內,政府認為必須主辦的事業可以不以盈虧為考核標準,進行經營。 舉例:國家決定興建一座新的鐵路系統,但在經營初期可能會因為設備投入、車票收入不足而沒有盈利。根據這個條款,政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不以盈虧為考核標準,讓鐵路系統有足夠的時間來運作和發展。
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
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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