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應由主管機關按其性質,分別訂定標準。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9條規定,國營事業的工作考核標準,應由主管機關按照其性質分別訂定。這表示不同性質的國營事業,在考核工作上會有不同的標準和規定。舉例來說,如果是生產型的國營事業,可能會以產量、品質等指標來進行考核;而如果是服務型的國營事業,可能會以客戶滿意度、工作效率等指標來進行考核。這樣的安排有助於提高國營事業的整體效率和品質。
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應由主管機關按其性質分別訂定標準。
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應由主管機關按其性質分別訂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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