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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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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2. 2.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循第31條第1項,國營事業在進用人員時應採取公開甄試的方式,除了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這意味著國營事業在進行人事甄選時,應當公開透明,避免內部人事安排或其他不當因素的干擾。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36號解釋意旨,公開甄試可以確保進用人員的公平性和專業性,提高組織效率,有效地挹注新鮮的血液。 另外,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27號解釋意旨,公開甄試方式應當透過資訊公開的方式,讓社會大眾能夠即時獲取相關資訊,確保甄試過程的公開透明。

立法沿革 2

(0371231 制定)

國營事業用人,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公開考試以分省舉行為原則。

(1001214 修正)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各事業之業務實際需要,避免與考試院之考試權責產生競合,爰將原條文「公開考試」修正為「公開甄試」,並配合我國現況,刪除「公開考試分省舉行為原則」之文字,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及第三項:「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0371231 制定)

國營事業用人,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公開考試以分省舉行為原則。

(1001214 修正)

一、為因應各事業之業務實際需要,避免與考試院之考試權責產生競合,爰將原條文「公開考試」修正為「公開甄試」,並配合我國現況,刪除「公開考試分省舉行為原則」之文字,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及第三項:「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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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1 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