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第31條第1項,國營事業在進用人員時應採取公開甄試的方式,除了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這意味著國營事業在進行人事甄選時,應當公開透明,避免內部人事安排或其他不當因素的干擾。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36號解釋意旨,公開甄試可以確保進用人員的公平性和專業性,提高組織效率,有效地挹注新鮮的血液。 另外,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27號解釋意旨,公開甄試方式應當透過資訊公開的方式,讓社會大眾能夠即時獲取相關資訊,確保甄試過程的公開透明。
國營事業用人,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公開考試以分省舉行為原則。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各事業之業務實際需要,避免與考試院之考試權責產生競合,爰將原條文「公開考試」修正為「公開甄試」,並配合我國現況,刪除「公開考試分省舉行為原則」之文字,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及第三項:「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國營事業用人,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公開考試以分省舉行為原則。
一、為因應各事業之業務實際需要,避免與考試院之考試權責產生競合,爰將原條文「公開考試」修正為「公開甄試」,並配合我國現況,刪除「公開考試分省舉行為原則」之文字,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及第三項:「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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