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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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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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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
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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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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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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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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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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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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