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3條,國營事業人員的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於某判決中的解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在退休時即應適用公務員退休法或勞動基準法,應根據個人權益選擇適用法令。例如,根據上訴人主張,依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及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能適用勞基法,只能適用公務員法請求資遣費,此與法律相關,因此需依據司法院解釋和法律規定作出適當裁決。
本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兩條所稱國營事業人員考試、甄審及考績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有關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等相關人事管理事項,涉及該等人員之權利義務,屬於法律保留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0號解釋,應從速以法律定之。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意旨,本件係屬「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得依法律加以規定或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爰增列其授權訂定辦法之內容。 二、目前各國營事業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例如臺灣鐵路管理局及部分人事、政風、會計人員依法尚須送銓敘部銓審)外,其餘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及資遣等事項,均未經考試院辦理,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國營事業人員甄審及考績辦法之規定。 三、為因應各國營事業自由化及民營化之趨勢,法規宜朝向擴大授權、管制鬆綁之方向修正,故有關國營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宜由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無須會同考試院定之,爰予修正。
本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兩條所稱國營事業人員考試、甄審及考績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
一、有關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等相關人事管理事項,涉及該等人員之權利義務,屬於法律保留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0號解釋,應從速以法律定之。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意旨,本件係屬「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得依法律加以規定或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爰增列其授權訂定辦法之內容。 二、目前各國營事業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例如臺灣鐵路管理局及部分人事、政風、會計人員依法尚須送銓敘部銓審)外,其餘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及資遣等事項,均未經考試院辦理,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國營事業人員甄審及考績辦法之規定。 三、為因應各國營事業自由化及民營化之趨勢,法規宜朝向擴大授權、管制鬆綁之方向修正,故有關國營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宜由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無須會同考試院定之,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