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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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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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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經政府
核
准,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
規定之限制。但其指定用途、年度發行總額,應循預算程序,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國營事業公司債款募集後,未依指定用途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國營事業負責人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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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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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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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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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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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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