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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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in
2 years ago
可以發行有擔保公司債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