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49 條規定,違約了結未滿三年、或最近三年平均淨利未達擬發行公司債年息 150% 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Q · 公司還清欠款後,馬上就能發無擔保公司債嗎?
不行。違約了結三年內禁發,淨利須達利息 1.5 倍
依公司法第 249 條,公司只要有兩種情形之一就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第一款,對前已發行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雖已了結,但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仍不得發行;第二款,最近三年(開業未滿三年者用開業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兩道門檻擇一不過即受限。
一家公司三年前跳過票、賴過帳,後來咬牙把債還清了。它想重新站起來,用無擔保公司債(不用拿資產抵押的債券)募資。法律說:可以,但不是現在。從你還清欠款的那天起算,三年內你還不能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第二款更直接:如果你最近三年的平均淨利,連公司債利息的 1.5 倍都付不起,也不准發。這兩道門檻的邏輯很現實:無擔保公司債沒有抵押品,投資人唯一的保障是「相信這家公司還得起錢」。如果公司才剛從違約中爬出來,或者賺的錢連付利息都勉強,憑什麼讓人「相信」?這條不是懲罰,是保護。保護下一批投資人不要踩到上一批人踩過的坑。
公司法第 249 條為無擔保公司債的發行資格限制規定,設兩道門檻:違約了結後的三年冷卻期,以及最近三年平均淨利須達擬發行公司債年息總額 150% 的獲利覆蓋率。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缺乏抵押擔保、僅能仰賴公司信用的債券投資人。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從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了結」之日起算,了結通常指全額清償本息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重點是「了結日」而非「違約日」。若花了兩年才還清,冷卻期是從還清那天起算三年。實務上應保留清償匯款紀錄與債權人清償證明書。
取最近三年(開業未滿三年者用開業至今)稅後淨利加總除以年數得年均淨利,再算擬發行公司債一年應付利息,年均淨利須大於等於年利息乘以 1.5。例如發一億、利率 5%,年息 500 萬,年均淨利至少要 750 萬。計算採「原定發行」利息總額,可透過降低發行金額或利率調整。
規範無擔保公司債的兩道發行門檻:違約三年冷卻期,與最近三年平均淨利達年息 150%。
不以公司資產設定抵押的公司債,投資人僅靠公司信用受償,風險高於有擔保債。
從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了結」之日起算三年,不是從最初違約日起算。
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 ÷ 擬發行公司債年息總額,須 ≥ 1.5 倍。
先確認無進行中違約、違約了結滿三年,再驗算近三年平均淨利達年息 150%。
保留清償當天匯款紀錄與債權人出具的清償證明書,這是三年後申請發行的關鍵文件。
降低發行金額或利率以壓低年息總額,或改發有擔保公司債(第 250 條 100% 較低門檻)。
含承銷費、簽證會計師費、信評費與律師費,視發行規模而定,通常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
249 管無擔保債、門檻 150% 與三年冷卻期;250 管所有公司債的全面禁止情形、門檻 100%。
有擔保債有資產抵押或銀行保證,發行門檻較寬;無擔保債僅靠信用,受 249 條嚴格限制。
| 項目 | 第249條(無擔保) | 第250條(全面禁止) |
|---|---|---|
| 適用對象 | 無擔保公司債 | 所有公司債 |
| 淨利覆蓋率門檻 | 年息的 150% | 年息的 100% |
| 違約限制 | 了結起三年內禁發 | 違約仍在繼續中即禁發 |
| 篩選嚴格度 | 較嚴(信用更敏感) | 底線門檻 |
公司發行之優先股,得以盈餘或添募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但不得損害優先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者。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立法理由一、依據票據法規定,退票後於三年內清償贖回,由票交所註銷其紀錄,如屬個人跳票註銷後,並不影響個人貸款行為,但卻限制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募集資金。 二、公司如發生退票紀錄,不論金額大小、清償與否,均視為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且永久無法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有違法律之「比例原則」。 三、各產業面對景氣循環與外在環境劇烈衝擊(如金融風暴),而發生財務危機跳票,清償後經過努力改善公司經營體質而成為穩定健全營運的公司(如山鴻鋼鐵、東隆五金等),卻因公司法限制了公司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之管道,對國內產業無疑是一大限制與傷害。 四、公司發行擔保公司債需負擔銀行保證費用,相較無擔保公司債而言,增加了籌資公司資金成本負擔。 五、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需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即有審查權,建議可透過主管機關的審查把關,排除不良公司,而不應以公司法限制所有公司之辦理權利。
公司發行之優先股,得以盈餘或添募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但不得損害優先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者。
一、依據票據法規定,退票後於三年內清償贖回,由票交所註銷其紀錄,如屬個人跳票註銷後,並不影響個人貸款行為,但卻限制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募集資金。 二、公司如發生退票紀錄,不論金額大小、清償與否,均視為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且永久無法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有違法律之「比例原則」。 三、各產業面對景氣循環與外在環境劇烈衝擊(如金融風暴),而發生財務危機跳票,清償後經過努力改善公司經營體質而成為穩定健全營運的公司(如山鴻鋼鐵、東隆五金等),卻因公司法限制了公司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之管道,對國內產業無疑是一大限制與傷害。 四、公司發行擔保公司債需負擔銀行保證費用,相較無擔保公司債而言,增加了籌資公司資金成本負擔。 五、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需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即有審查權,建議可透過主管機關的審查把關,排除不良公司,而不應以公司法限制所有公司之辦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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