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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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emin
2 years ago
非公發公司無總額限制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公司「現有全部資產」—「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II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公司「現有全部資產」—「全部負債」後之餘額二分之一。
freejason
4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比較證交28-4及43-6規定
28-4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二分之一。
43-6
第3項
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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