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定之。
從我所了解到的資料來看,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0條,國營事業的組織必須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定。這表示國營事業的組織架構必須經過政府的核准,並且經立法院的審查。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營事業的組織結構合乎法律規定,並經過相應的審查程序。 舉例來說,根據《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法務部在內部建議各機關應該檢討相關職權命令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提出了建議意見,要求各主管機關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檢討相關職權命令。這可以解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0條所規定的核轉立法院審定的程序,以確保合乎法律規定。
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定之。
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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