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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20 條(公用事業費率之擬具審定及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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