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產品之銷售,由事業機構辦理;遇有統籌之必要時,其統籌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從上述資料來看,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9條,國營事業的產品銷售由事業機構進行,如果有統籌必要,則統籌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制定。這項條文的依據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書,其中提到了管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明確解釋了「銷售額」的概念,並且舉出了具體的範例以供參考。
國營事業產品之銷售,由事業機構辦理;遇有統籌之必要時,其統籌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國營事業產品之銷售,由事業機構辦理;遇有統籌之必要時,其統籌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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