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之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等項,應採用最有效率之方法與制度。
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6條的規定,國營事業應採用最有效率的方法與制度,進行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等項。在審理中,若國營事業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未妥善管理員工的技術訓練,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即屬違反職安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營事業之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等項,應採用最有效率之方法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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