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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26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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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之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等項,應採用最有效率之方法與制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6條的規定,國營事業應採用最有效率的方法與制度,進行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等項。在審理中,若國營事業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未妥善管理員工的技術訓練,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即屬違反職安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立法沿革 1

(0371231 制定)

國營事業之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等項,應採用最有效率之方法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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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231 制定)

國營事業之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等項,應採用最有效率之方法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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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26 條規定:「國營事業之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等項,應採用最有效率之方法與制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