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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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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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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71231 制定)

國營事業人員任用之迴避,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但特殊技術人員,不在此限。

(1001214 修正)

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將「任用」修正為「進用」。   二、有關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事項,仍有「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必要,爰予修正,以符實際。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二條」業經變更條次為「第二十六條」,爰配合修正。

(0371231 制定)

國營事業人員任用之迴避,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但特殊技術人員,不在此限。

(1001214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將「任用」修正為「進用」。   二、有關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事項,仍有「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必要,爰予修正,以符實際。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二條」業經變更條次為「第二十六條」,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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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