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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 條(應迴避任用之人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2.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3 days ago
高普初考
不得任用「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含三親等)。 1.其伯父:三親等旁系血親。 2.其姪女:三親等旁系血親。 3.其妻舅:妻子的兄弟,二親等旁系姻親。 *其堂兄:四親等旁系血親。(可以) 前配偶:無關係 堂兄的配偶:血親的配偶-四等旁系姻親 兒媳的父親:血親配偶的血親-無關係 姑媽:三等旁系血親
csy239
4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有第一項➡️分發辦法§11:改行分配
mmoooonn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II: ❗️本來就是公務人員的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