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 條(應迴避任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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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 2.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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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750408 制定)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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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408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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