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 條(應迴避任用之人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不得任用「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含三親等)。
1.其伯父:三親等旁系血親。
2.其姪女:三親等旁系血親。
3.其妻舅:妻子的兄弟,二親等旁系姻親。
*其堂兄:四親等旁系血親。(可以)
前配偶:無關係
堂兄的配偶:血親的配偶-四等旁系姻親
兒媳的父親:血親配偶的血親-無關係
姑媽:三等旁系血親
csy239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有第一項➡️分發辦法§11:改行分配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II:
❗️本來就是公務人員的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