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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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750408 制定)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機關審查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機關審查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0851029 修正)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四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將本條文「審查」二字修正為「銓敘審定」。 二、配合台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之裁撤,將「銓敘機關」修正為「銓敘部」。
(1080319 修正)
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立法理由一、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查本條規定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均須呈請總統任命。復查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初任或升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呈請總統任命。又總統府辦理相關公務人員任命事宜之實務作業,係依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略以,初任、升任或調任簡任、簡派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審定者,簽請總統任派。是以,簡任人員無論係初任或升任簡任「各職等」,或初任或升任簡任「各職務」,均須呈請總統任命,即初任、升任或調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均屬請任命之範圍。 三、依前開規定,簡任人員於簡任各職等職務異動或晉升職等,即須辦理請任,致實務上產生同一人員於同一年度中多次辦理請任(如年度中多次調任、機關修編等),或以同一職務多次辦理請任(如考績升等)之情事,依銓敘部銓審資料庫統計一百零六年度請任資料為例,初任簡任(派)官等人員僅六百二十五人,惟簡任(派)官等計請任二千三百八十一人次。是以,為簡化人事作業,提升行政效能,且考量於初任簡任官等時由總統任命,已足以彰顯總統對簡任文官之重視,策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爰修正為簡任人員僅須於初任簡任官等時請任命。 四、又查本條規定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茲為提升基層公務人員之尊榮與激勵其士氣,並彰顯總統對委任官等公務人員之重視,爰修正初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五、綜上,本條規定修正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均呈請總統任命;至各官等現職人員調任同官等內各職等職務或考績升等時,則毋須再報請任命。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四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將本條文「審查」二字修正為「銓敘審定」。 二、配合台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之裁撤,將「銓敘機關」修正為「銓敘部」。
一、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查本條規定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均須呈請總統任命。復查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初任或升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呈請總統任命。又總統府辦理相關公務人員任命事宜之實務作業,係依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略以,初任、升任或調任簡任、簡派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審定者,簽請總統任派。是以,簡任人員無論係初任或升任簡任「各職等」,或初任或升任簡任「各職務」,均須呈請總統任命,即初任、升任或調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均屬請任命之範圍。 三、依前開規定,簡任人員於簡任各職等職務異動或晉升職等,即須辦理請任,致實務上產生同一人員於同一年度中多次辦理請任(如年度中多次調任、機關修編等),或以同一職務多次辦理請任(如考績升等)之情事,依銓敘部銓審資料庫統計一百零六年度請任資料為例,初任簡任(派)官等人員僅六百二十五人,惟簡任(派)官等計請任二千三百八十一人次。是以,為簡化人事作業,提升行政效能,且考量於初任簡任官等時由總統任命,已足以彰顯總統對簡任文官之重視,策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爰修正為簡任人員僅須於初任簡任官等時請任命。 四、又查本條規定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茲為提升基層公務人員之尊榮與激勵其士氣,並彰顯總統對委任官等公務人員之重視,爰修正初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五、綜上,本條規定修正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均呈請總統任命;至各官等現職人員調任同官等內各職等職務或考績升等時,則毋須再報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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