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之機要秘書時,應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迴避任用之限制,避免涉及利益衝突
主旨
有關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之機要秘書,嗣後成為二親等姻親,如繼續任用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依本部政風司案陳貴處 98 年 3 月 17 日 98 政一字第 0980001404 號函辦理。二、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違反者處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本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10 條及第16 條定有明文。次按機關首長於任用機要秘書時,2 人既無親屬關係,則任用時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迴避任用之限制,嗣該機要秘書與機關首長之妹結婚,而使 2 人成為二親等姻親,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 項立法意旨,該機要秘書非不得繼續任職至機關首長離職為止,銓敘部 98 年 4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0983053589 號函足供參照。三、揆諸前開法律及函釋,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機要秘書時,雙方既無一定親屬關係,自無利益衝突可言,難謂有本法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10 條規定適用,然該機關首長於任內如有重新任命該機要秘書之情形,則將有違本法之相關規定。正 本:高雄縣政府政風處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