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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營所需原料及器材,應儘先採用國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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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自由化、民營化潮流,宣示政府促進國營事業企業化經營之政策。政府採購法草案已為扶植國內產業提供適當之法源,政府採購法完成立法後,將較本條文優先適用,本條文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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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營所需原料及器材,應儘先採用國產。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自由化、民營化潮流,宣示政府促進國營事業企業化經營之政策。政府採購法草案已為扶植國內產業提供適當之法源,政府採購法完成立法後,將較本條文優先適用,本條文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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