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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別及各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其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經過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
機關別及各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其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劃事業計劃或營業計劃經過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其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設計劃、事業計劃經過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 各特種基金決算之編製,除營業基金決算本法第四章另有規定外,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前條執行預算各表,依左列規定: 一、按本年度預算編造決算表,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本年度預算數。 (二)本年度預算增減數。 (三)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四)決算時權責發生數。 (五)本年度餘絀數。 二、按上年度轉入數編造決算表,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上年度決算時權責發生轉入數,或以前年度未結清數。 (二)本年度減免數。 (三)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四)決算時未結清數。 三、繼續經費之決算表,除應照第一款編造外,並應增編一表,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全部計畫預算數。 (二)分配累計數。 (三)實現累計數。 (四)權責發生數。 (五)分配數餘額。 (六)全部計畫之預算餘額。 前項各表數額有應加合計,或有與以前年度比較之必要者,應分別加列合計數及比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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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係規範決算書表內容,其可依決算法第三十條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另定之,爰將本條刪除。
機關別及各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其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經過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
機關別及各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其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劃事業計劃或營業計劃經過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其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設計劃、事業計劃經過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 各特種基金決算之編製,除營業基金決算本法第四章另有規定外,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前條執行預算各表,依左列規定: 一、按本年度預算編造決算表,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本年度預算數。 (二)本年度預算增減數。 (三)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四)決算時權責發生數。 (五)本年度餘絀數。 二、按上年度轉入數編造決算表,應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上年度決算時權責發生轉入數,或以前年度未結清數。 (二)本年度減免數。 (三)本年度收付實現數。 (四)決算時未結清數。 三、繼續經費之決算表,除應照第一款編造外,並應增編一表,分欄列明左列各數: (一)全部計畫預算數。 (二)分配累計數。 (三)實現累計數。 (四)權責發生數。 (五)分配數餘額。 (六)全部計畫之預算餘額。 前項各表數額有應加合計,或有與以前年度比較之必要者,應分別加列合計數及比較數。
本條係規範決算書表內容,其可依決算法第三十條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另定之,爰將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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