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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 第 12 條(單位決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2. 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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