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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決算之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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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
第 12 條
(單位決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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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
主管機關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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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決算之編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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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算之審核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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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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