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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 第三章 決算之審核

§ 23–298

23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之事項
審計機關審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24審核總決算時應注意事項
審計機關審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25決算之修正及審定後之通知
審計機關審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27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之審議
  1. 立法院對審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2. 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28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之公告
  1. 立法院應於審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2.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29監察院之處理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為左列之處理: 一、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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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