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第 25 條(決算之修正及審定後之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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