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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法令致決算不正確或不能如期完成者,其負責人員應依法分別懲處。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審計機關定之。
營業決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損益之經過。 二、資產負債之狀況。 三、盈虧撥補之擬議。 前項第一款營業收支之決算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與預算訂定之計算標準加以比較,其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附具其成本之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之人工及材料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資金轉投資各科目之增減,應將其詳細內容與預算數額分別比較。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立法理由由於審計部對於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往往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逕行公告,故為確實執行立法院監督之責,爰修正為必須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再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方符法制程序。
違背法令致決算不正確或不能如期完成者,其負責人員應依法分別懲處。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審計機關定之。
營業決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損益之經過。 二、資產負債之狀況。 三、盈虧撥補之擬議。 前項第一款營業收支之決算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與預算訂定之計算標準加以比較,其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附具其成本之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之人工及材料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資金轉投資各科目之增減,應將其詳細內容與預算數額分別比較。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由於審計部對於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往往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逕行公告,故為確實執行立法院監督之責,爰修正為必須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再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方符法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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