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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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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2. 2.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3 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二年,銷毀須經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雙重同意,涉債權債務者不得銷毀。

Q · 政府的會計憑證可以放多久後銷毀?

至少保存二年,涉債權債務者不受限

依會計法第 83 條,各種會計憑證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原則上可申請銷毀,但須同時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缺一不可。其中涉及債權、債務的憑證屬例外,縱使超過二年仍不得銷毀,因其為日後追討或清償的關鍵證據。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相同程序延長或縮短。

白話解讀

一張政府的會計憑證能被銷毀,沒有你想的那麼隨便。這條設了一道時間鎖:所有會計憑證從總決算公布或令行那天起算,至少要保存二年。二年到了也不是會計人員自己說燒就燒,得先過兩關,該管上級機關同意、該管審計機關同意,缺一不可。更重要的一個例外:凡是牽涉債權、債務的憑證,就算過了二年也不能銷毀,因為這些是日後追討或清償的證據。這道設計的潛台詞很清楚:憑證是查弊和追責的命根子,銷毀它必須經過會計體系和審計體系的雙重把關。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83 條為政府會計憑證的保存與銷毀規範,建立三項核心制度:最低保存二年、銷毀須經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雙重同意、涉及債權債務的憑證縱期滿亦不得銷毀,構成公部門財務課責與證據保全的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的舊收支憑證放兩年就會被銷毀,是真的嗎?

兩年只是最低保存期,不是到期自動銷毀。期滿後還要經上級機關和審計機關雙重同意才能銷毀,而且涉及債權、債務的憑證根本不在可銷毀之列。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跟政府之間有錢的關係還沒了結,相關憑證依法就是不能燒的,這是你日後舉證時最硬的靠山。

Q2會計人員可以自己決定把過期憑證燒掉嗎?

不行。本條要求銷毀必須同時取得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的同意,這是兩道獨立的關卡。少了審計機關那一關就動手,銷毀程序即屬違法。內行人提示:查核一次銷毀是否合法,最快的方法不是看憑證內容,而是看雙重同意文件齊不齊,缺一張整個程序就有瑕疵。

Q3會計憑證要保存多久?

至少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保存二年;涉及債權、債務的憑證不受二年限制。

Q4什麼是債權債務憑證?為何不能銷毀?

涉及尚未了結的債權或債務的憑證,是追討或清償的唯一證據,提前銷毀等於滅證,故縱期滿仍不得銷毀。

Q5會計憑證銷毀要經過誰同意?

須同時取得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的同意,兩道關卡缺一不可。

Q6總決算公布日是什麼意思?

指總決算依決算法完成公布或令行的日期,是憑證保存二年的起算基準。

Q7政府機關會計憑證怎麼銷毀?

確認滿二年 → 篩除債權債務憑證 → 報上級機關同意 → 報審計機關同意 → 造冊銷毀並留存同意文號。

Q8保存期限可以延長或縮短嗎?怎麼辦?

可以。如有特殊原因,得依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雙重同意的相同程序延長或縮短。

Q9如何確認某筆憑證屬於債權債務憑證?

檢視憑證是否涉及尚未了結的應收、應付、工程尾款、保證金等錢債關係,凡屬之即不得銷毀。

Q10銷毀會計憑證要準備哪些文件?

完整銷毀清冊、上級機關同意文件、審計機關同意文件,逐項對應同意文號以證明依法銷毀。

Q11會計憑證 vs 會計帳簿 保存年限差在哪?

憑證適用本條(至少二年),帳簿與報告適用第 84 條另有保存年限規定,兩者起算與年限不同。

Q12二年保存期 vs 債權債務不受限 邊界在哪?

一般憑證滿二年經同意可銷毀;只要憑證牽涉尚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立刻跳出二年規則,債務了結前都不得銷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voucherdebt_related_voucher
適用對象一般會計憑證涉及債權、債務的會計憑證
最低保存期二年(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不受二年限制,債務了結前不得銷毀
可否銷毀期滿經雙重同意得銷毀縱期滿仍不得銷毀
銷毀程序上級機關+審計機關雙重同意不進入銷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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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一般會計憑證
最低保存期
二年(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
可否銷毀
期滿經雙重同意得銷毀
銷毀程序
上級機關+審計機關雙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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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涉及債權、債務的會計憑證
最低保存期
不受二年限制,債務了結前不得銷毀
可否銷毀
縱期滿仍不得銷毀
銷毀程序
不進入銷毀程序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七條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 債權名詞
(0240705 制定)

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七條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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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83 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