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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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3 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二年,銷毀須經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雙重同意,涉債權債務者不得銷毀。
Q · 政府的會計憑證可以放多久後銷毀?
至少保存二年,涉債權債務者不受限
依會計法第 83 條,各種會計憑證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原則上可申請銷毀,但須同時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缺一不可。其中涉及債權、債務的憑證屬例外,縱使超過二年仍不得銷毀,因其為日後追討或清償的關鍵證據。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相同程序延長或縮短。
深度解讀
一張政府的會計憑證能被銷毀,沒有你想的那麼隨便。這條設了一道時間鎖:所有會計憑證從總決算公布或令行那天起算,至少要保存二年。二年到了也不是會計人員自己說燒就燒,得先過兩關,該管上級機關同意、該管審計機關同意,缺一不可。更重要的一個例外:凡是牽涉債權、債務的憑證,就算過了二年也不能銷毀,因為這些是日後追討或清償的證據。這道設計的潛台詞很清楚:憑證是查弊和追責的命根子,銷毀它必須經過會計體系和審計體系的雙重把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債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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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