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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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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2. 2.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3 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二年,銷毀須經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雙重同意,涉債權債務者不得銷毀。

Q · 政府的會計憑證可以放多久後銷毀?

至少保存二年,涉債權債務者不受限

依會計法第 83 條,各種會計憑證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原則上可申請銷毀,但須同時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缺一不可。其中涉及債權、債務的憑證屬例外,縱使超過二年仍不得銷毀,因其為日後追討或清償的關鍵證據。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相同程序延長或縮短。

深度解讀

一張政府的會計憑證能被銷毀,沒有你想的那麼隨便。這條設了一道時間鎖:所有會計憑證從總決算公布或令行那天起算,至少要保存二年。二年到了也不是會計人員自己說燒就燒,得先過兩關,該管上級機關同意、該管審計機關同意,缺一不可。更重要的一個例外:凡是牽涉債權、債務的憑證,就算過了二年也不能銷毀,因為這些是日後追討或清償的證據。這道設計的潛台詞很清楚:憑證是查弊和追責的命根子,銷毀它必須經過會計體系和審計體系的雙重把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債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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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83 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