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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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4 條規定政府帳冊保存年限:總會計二十年、單位會計十年、分會計五年,屆滿經核准得移交文獻機關或銷毀。
Q · 政府的帳冊要保存幾年?
總會計二十年、單位會計十年、分會計五年
依會計法第 84 條,政府會計報告、帳簿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與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算,按機關層級分三級保存:總會計至少二十年,單位會計與附屬單位會計至少十年,分會計至少五年。屆滿年限後總會計可經核准移交文獻機關,其餘層級須經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才能銷毀;日報至月報類高頻短報則縮短為三年。
深度解讀
如果說憑證保存的是兩年的短記憶,那這條保存的是政府的長期記憶。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連同電腦處理會計資料的儲存體和處理手冊,從總決算公布或令行那天起算,保存年限按機關層級分三級:總會計至少二十年,單位會計和附屬單位會計至少十年,分會計至少五年。為什麼總會計要留二十年?因為它是整個國家財政最頂層的帳,是寫進歷史的那一本。年限屆滿後,總會計的這些資料經行政長官和審計機關同意,可以移交給文獻機關保存,從『會計檔案』升格為『歷史檔案』。日報、週報、旬報、月報這類高頻短報則放寬,保存三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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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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