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4 條規定政府帳冊保存年限:總會計二十年、單位會計十年、分會計五年,屆滿經核准得移交文獻機關或銷毀。
Q · 政府的帳冊要保存幾年?
總會計二十年、單位會計十年、分會計五年
依會計法第 84 條,政府會計報告、帳簿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與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算,按機關層級分三級保存:總會計至少二十年,單位會計與附屬單位會計至少十年,分會計至少五年。屆滿年限後總會計可經核准移交文獻機關,其餘層級須經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才能銷毀;日報至月報類高頻短報則縮短為三年。
如果說憑證保存的是兩年的短記憶,那這條保存的是政府的長期記憶。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連同電腦處理會計資料的儲存體和處理手冊,從總決算公布或令行那天起算,保存年限按機關層級分三級:總會計至少二十年,單位會計和附屬單位會計至少十年,分會計至少五年。為什麼總會計要留二十年?因為它是整個國家財政最頂層的帳,是寫進歷史的那一本。年限屆滿後,總會計的這些資料經行政長官和審計機關同意,可以移交給文獻機關保存,從『會計檔案』升格為『歷史檔案』。日報、週報、旬報、月報這類高頻短報則放寬,保存三年即可。
會計法第 84 條為政府會計檔案保存的年限規範,依機關層級將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與處理手冊分為三級保存:總會計二十年、單位會計與附屬單位會計十年、分會計五年,並就屆滿後的移交文獻機關或銷毀程序設定核准要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它屬於哪一層級。本條分三級:總會計至少二十年,單位會計與附屬單位會計至少十年,分會計至少五年;日報、週報、旬報、月報這類短報可縮短為三年。層級越高、越接近國家總帳的,保存越久。
不一定。總會計的會計報告、帳簿等屆滿二十年後,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同意,可以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從會計檔案轉成歷史檔案,而非一律銷毀。
要。本條明文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與處理手冊一併納入保存範圍。少了處理手冊這把鑰匙,再完整的數位資料二十年後也可能變成無法解讀的亂碼。
依會計法 84 條分三級:總會計二十年、單位會計與附屬單位會計十年、分會計五年;日報至月報類三年。
規範政府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與處理手冊的分級保存年限與屆滿處置。
保存具歷史價值檔案的機關,總會計帳冊屆滿二十年後經核准得移交,從會計檔案升格為歷史檔案。
解讀數位會計資料的說明文件,本條要求與貯存體一併保存,避免日後資料無法判讀。
先確認層級與年限屆滿 → 取得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雙重同意 → 製作清冊存查 → 連同貯存體一併處置。
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算,不是帳冊製作日。再依層級對應二十、十、五年計算屆滿日。
先判斷屬哪一層級會計,若屬總會計且屆滿移交,循文獻機關這條線去找往往比向原機關更有效。
重點查是否連同處理手冊一起保存,多數機關只備份貯存體卻漏了手冊,這個缺口一抓就中。
84 條管會計報告與帳簿(總會計20年),83 條管會計憑證(至少2年)。保存對象與年限不同。
| 會計層級 | 最低保存年限 | 屆滿處置 | 銷毀/移交同意機關 |
|---|---|---|---|
| 總會計 | 二十年 | 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 | 行政長官 + 審計機關 |
| 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 | 十年 | 經核准始得銷毀 | 上級機關 + 審計機關 |
| 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 五年 | 經核准始得銷毀 | 上級機關 + 審計機關 |
| 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 | 三年 | 得依程序處置 | 依前項程序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大宗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星消費品材料品之付出,得每月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大宗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星消費品材料品之付出,得每月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