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條來看,決算法第 27 條規定了立法院對審核報告的審議事項,主要是針對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進行審議。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的機關,在必要時,也應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57號判決,法院認定被告應當提供原告核銷訴訟費用的單據等資料,符合決算法第 27 條的規定。這顯示立法院對審核報告的審議事項確實包括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權利。
中央政府第三級機關單位之決算,應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就送出,總決算於年度終了後七個月內編就送出,最高審計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十個月內審查完竣,送由監察院呈請國民政府公布,其中有應保守祕密之部份得不公布。 省市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決算,辦理完成之期限,得各按需要情形,參照前項所定期限斟酌縮短,於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定之補充辦法中規定之。
違背法令致決算不正確或不能如期完成者,其負責人員應依法分別懲處。
各國營事業機關之附屬單位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劃之實況根據會計簿籍編造之,並加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分送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有關投資建設事項,其完成時期超過一會計年度者,並應參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中央政府第三級機關單位之決算,應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就送出,總決算於年度終了後七個月內編就送出,最高審計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十個月內審查完竣,送由監察院呈請國民政府公布,其中有應保守祕密之部份得不公布。 省市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決算,辦理完成之期限,得各按需要情形,參照前項所定期限斟酌縮短,於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定之補充辦法中規定之。
違背法令致決算不正確或不能如期完成者,其負責人員應依法分別懲處。
各國營事業機關之附屬單位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劃之實況根據會計簿籍編造之,並加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分送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有關投資建設事項,其完成時期超過一會計年度者,並應參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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