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抱歉,我不知道。
中央政府、省政府及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之總決算,經最終審定後,應呈送監察院,提請國民政府公布縣市政府之總決算經最終審定後,應送請省政府公布之。
審計機關之最終審核報告,認為不能核准之部分,監察院應分別為左列之處理。 一、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公庫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應付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管機關懲處之。 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中央政府、省政府及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之總決算,經最終審定後,應呈送監察院,提請國民政府公布縣市政府之總決算經最終審定後,應送請省政府公布之。
審計機關之最終審核報告,認為不能核准之部分,監察院應分別為左列之處理。 一、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公庫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應付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管機關懲處之。 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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