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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於最終審定後,應編造審定數額表,為最終之審查報告。
審計機關於最終審定後,應編造審定數額表,為最終之審核報告。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審計機關於最終審定後,應編造審定數額表,為最終之審查報告。
審計機關於最終審定後,應編造審定數額表,為最終之審核報告。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增訂第二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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