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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會四字第 0970011727 號
要旨
有關決算法第 22 條修正案中,該條文第 2 項適用範圍包括「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其所稱「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之金額計算,為歷年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比例
主旨
決算法第 22 條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 97 年 5 月 1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7111 號令公布,連同立法院對本修正案通過之附帶決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97 年 5 月 27 日院授主會字第 0970002795 號函,暨總統府秘書長 97 年 5 月 1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7110 號及立法院 97 年 5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0970050418 號函辦理。
二、該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6799 期(另見於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三、立法院通過本修正條文,並通過二項附帶決議:(一)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案之範圍,包括經濟部所主管之「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在內。(二)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案所指「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範圍為「歷年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