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不在此限;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根據中華民國決算法第5條,所有決算的科目及門類,都應該參照當年度的預算科目及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的科目、第一預備金以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的用途別科目並不受此限制。如果收入不在當年度預算中列出,則應按照收入性質另外設定科目,並且依照其門類列入該決算。 舉例來說,根據法規,決算的科目及門類應該與當年度的預算科目門類保持一致,除非是由行政院統籌支撥的科目或根據中央主計機關的規定流用的用途別科目。此外,如果收入並未在當年度的預算中列出,則應依照其性質另行設定科目,並且按照其門類列入決算之中。
歲入、歲出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如有所入為該年度預算科目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歲入歲出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如有所入為該年度預算科目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歲入歲出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如其所入為該年度預算科目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歲入、歲出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如其所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不在此限;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立法理由預算法第六條對歲入歲出定義已作修正,又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已規範決算應編入之內容,爰將本條「歲入、歲出」之文字予以刪除;總預算內容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而上項科目之執行結果,其科目與門類可能與原預算編列有所不同,爰增列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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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入、歲出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如有所入為該年度預算科目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歲入歲出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如有所入為該年度預算科目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歲入歲出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如其所入為該年度預算科目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歲入、歲出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如其所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預算法第六條對歲入歲出定義已作修正,又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已規範決算應編入之內容,爰將本條「歲入、歲出」之文字予以刪除;總預算內容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而上項科目之執行結果,其科目與門類可能與原預算編列有所不同,爰增列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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