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決算法
第 4 條
(歲入歲出之決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
擔保
、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決算之編造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決算之審核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