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第 17 條(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之編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
- 前項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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