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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 第 20 條(主管機關之查核彙編及修正彙編之轉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2.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3.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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