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相關內容。
各級政府總決算書編成後,應送各該管審計機關為最終之審定。
政府總決算書編成後,應送各該管審計機關為最終之審定。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劃、事業計劃或營業計劃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各級政府總決算書編成後,應送各該管審計機關為最終之審定。
政府總決算書編成後,應送各該管審計機關為最終之審定。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劃、事業計劃或營業計劃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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