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之決算,必須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法第58條規定,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各機關的決算能夠得到上級機關和審計機關的審核,以確保資產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彙編單位決算之機關,接到前條各決算報告,應即查核彙編,如發見其報告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並通知原編造機關。 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項之規定。
彙編單位決算之機關,接到前條各決算報告,應即查核彙編,如發見其報告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並通知原編造機關。 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項之規定。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國庫出納報告,參照總會計簿籍之紀錄編成總決算書,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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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編單位決算之機關,接到前條各決算報告,應即查核彙編,如發見其報告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並通知原編造機關。 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項之規定。
彙編單位決算之機關,接到前條各決算報告,應即查核彙編,如發見其報告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並通知原編造機關。 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項之規定。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國庫出納報告,參照總會計簿籍之紀錄編成總決算書,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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