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0條規定,決算法第 30 條之中提到的「決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代表著中央主計機關擁有訂定決算書表格式的權限。參考資料中有明確的舉例,例如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4條規定了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由主計處定之,這就是政府財政決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的一個實際範例。
關於縣及隸屬於省之市之決算事項,本法所未規定者,由各該省政府擬訂補充辦法,送請國民政府主計處會同審計部核定之。
中央主計機關查核國營事業附屬單位決算彙編綜計表加具說明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竣,由行政院送審計機關審核。 各機關營業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決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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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及隸屬於省之市之決算事項,本法所未規定者,由各該省政府擬訂補充辦法,送請國民政府主計處會同審計部核定之。
中央主計機關查核國營事業附屬單位決算彙編綜計表加具說明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竣,由行政院送審計機關審核。 各機關營業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決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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