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5 條(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 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 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