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4 條(公營事業結算及決算表之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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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業務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成本分析報告,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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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64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送決算時須附業務報告,適用成本會計者並須附成本分析報告並說明。
Q · 公營事業送決算,一定要附業務報告和成本分析報告嗎?
業務報告一律要附,成本分析報告限適用成本會計者
依審計法第64條,所有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都必須附「業務報告」;其中採用成本會計的機關,還要再附「成本分析報告」並加以說明。業務報告是法定必附文件,缺了它決算在程序上即不完整,審計機關可要求限期補正;成本分析報告則依機關是否適用成本會計而定,是審計機關評斷成本控管良窳的核心依據。
深度解讀
國營銀行、台電、台水、捷運公司這些「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每年送決算給審計機關時,不是丟一疊冷冰冰的數字就算交差。這條法律明白要求:除了結算表和年度決算表,還必須附上「業務報告」,把這一年到底做了什麼、為什麼這樣花錢講清楚;如果這家機構用的是成本會計,還得再附「成本分析報告」並加以說明。為什麼這對你我有關?因為這些是用全民資產經營的事業,這份報告就是它們向人民交代「錢花到哪、效益如何」的底稿。對機構內部的會計與業務人員來說,這條決定了你年度結算的工作清單長什麼樣:少附一份報告,整套決算可能就被審計機關退回要求補正,連帶拖累整個機關的決算時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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