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4 條(公營事業結算及決算表之編送)
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應附業務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附成本分析報告,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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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64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送決算時須附業務報告,適用成本會計者並須附成本分析報告並說明。
Q · 公營事業送決算,一定要附業務報告和成本分析報告嗎?
依審計法第64條,所有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都必須附「業務報告」;其中採用成本會計的機關,還要再附「成本分析報告」並加以說明。業務報告是法定必附文件,缺了它決算在程序上即不完整,審計機關可要求限期補正;成本分析報告則依機關是否適用成本會計而定,是審計機關評斷成本控管良窳的核心依據。
白話解讀
國營銀行、台電、台水、捷運公司這些「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每年送決算給審計機關時,不是丟一疊冷冰冰的數字就算交差。這條法律明白要求:除了結算表和年度決算表,還必須附上「業務報告」,把這一年到底做了什麼、為什麼這樣花錢講清楚;如果這家機構用的是成本會計,還得再附「成本分析報告」並加以說明。為什麼這對你我有關?因為這些是用全民資產經營的事業,這份報告就是它們向人民交代「錢花到哪、效益如何」的底稿。對機構內部的會計與業務人員來說,這條決定了你年度結算的工作清單長什麼樣:少附一份報告,整套決算可能就被審計機關退回要求補正,連帶拖累整個機關的決算時程。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64條為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決算送審的附件規範:要求機關於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一律附具業務報告,並對適用成本會計者課予加附成本分析報告及說明之義務,使決算數字得以對應業務成果與成本結構,供審計機關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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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64條是什麼?▾
規定公營事業送決算時應附業務報告,適用成本會計者並附成本分析報告。
Q2業務報告和成本分析報告差在哪?▾
業務報告一律要附;成本分析報告只在機關採用成本會計時才強制附並說明。
Q3公營事業漏附業務報告會怎樣?▾
決算程序不完整,審計機關可要求限期補正,連帶拖慢整個機關決算時程。
Q4哪些機關適用第64條?▾
公有營業機關(如國營銀行、台電、台水)與公有事業機關,非一般公務機關。
Q5成本分析報告誰要附?▾
採用成本會計、有明確成本歸集的公營事業,例如製造、發電類事業。
Q6第64條和第63條公務機關績效報告有何不同?▾
第63條規範公務機關附績效報告,第64條規範公營事業附業務報告/成本分析報告。
Q7業務報告由誰提供?▾
須由業務單位提供年度營運成果,會計單位彙整,是跨單位協作成果。
Q8附件不全有時效或罰則嗎?▾
本條不另設消滅時效,附件不全將被要求限期補正,逾期影響後續預算審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63 | article_64 |
|---|---|---|
| 適用對象 | 公務機關 |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
| 法定必附報告 | 績效報告(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 | 業務報告 |
| 條件式附件 | — | 成本分析報告(適用成本會計者) |
| 核心目的 | 對應計畫與預算執行績效 | 對應業務成果與成本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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