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3 條(公務機關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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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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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63條要求公務機關送年度決算時附送績效報告,有工作衡量單位者並須附成本分析,使審計從合規延伸到效能。
Q · 政府花錢只查合不合法嗎?績效要不要交代?
要。審計法63條要求附送績效報告
依審計法第63條,公務機關送年度決算時,必須就計畫與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給審計機關;業務若有可量化的「工作衡量單位」,還要附成本分析報告並說明。這是政府從「花得合不合法」升級到「花得值不值得」的法律依據,也是民眾日後調閱政府績效資料的源頭。
深度解讀
你以為政府的審計,就是有人拿著計算機核對每一筆支出「有沒有亂花、單據對不對」。那只是一半。這條藏著另一半:機關交決算的時候,不只要交帳,還得附一份「績效報告」,說明當初編列的計畫和預算到底做出了什麼成果。如果這個機關的業務可以被量化(法律叫「工作衡量單位」,例如修了幾公里路、處理了幾件案子),還要附「成本分析」,算出平均一單位花了多少錢。這就是政府從「花得合不合法」升級到「花得值不值得」的法律源頭。多數人從沒想過,原來法律早就要求政府證明自己的效率,而這些報告,正是你監督政府最硬的素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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