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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63 條(公務機關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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