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3 條(公務機關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送)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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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63條要求公務機關送年度決算時附送績效報告,有工作衡量單位者並須附成本分析,使審計從合規延伸到效能。
Q · 政府花錢只查合不合法嗎?績效要不要交代?
依審計法第63條,公務機關送年度決算時,必須就計畫與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給審計機關;業務若有可量化的「工作衡量單位」,還要附成本分析報告並說明。這是政府從「花得合不合法」升級到「花得值不值得」的法律依據,也是民眾日後調閱政府績效資料的源頭。
白話解讀
你以為政府的審計,就是有人拿著計算機核對每一筆支出「有沒有亂花、單據對不對」。那只是一半。這條藏著另一半:機關交決算的時候,不只要交帳,還得附一份「績效報告」,說明當初編列的計畫和預算到底做出了什麼成果。如果這個機關的業務可以被量化(法律叫「工作衡量單位」,例如修了幾公里路、處理了幾件案子),還要附「成本分析」,算出平均一單位花了多少錢。這就是政府從「花得合不合法」升級到「花得值不值得」的法律源頭。多數人從沒想過,原來法律早就要求政府證明自己的效率,而這些報告,正是你監督政府最硬的素材。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63條為政府績效課責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公務機關於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一併附送績效報告;對具有工作衡量單位(可量化業務)者,並須附送成本分析報告,使審計機關得以評斷公帑使用之效能而非僅止於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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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的審計不就是查帳嗎?跟績效有什麼關係?▾
政府審計分兩種:合規審計查每筆支出合不合法、單據齊不齊;績效審計查計畫有沒有效果、成本划不划算。審計法第2條把考核財務效能列為審計職權,第63條要求附送的績效報告與成本分析就是績效審計的素材。內行人提示:很多弊端不是錢被偷走,而是錢合法地花在沒效益的事上,這種問題只有靠績效報告才抓得到。
Q2一般民眾拿得到這些績效報告和成本分析嗎?▾
可以,但分情況。部分機關會主動把施政績效公開在官網或開放資料平台;沒主動公開的,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一般民眾身分申請。內行人提示:直接向審計機關申請某機關某年度決算的績效報告,往往比向執行機關要更完整,因為執行機關可能只給美化過的摘要。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機關如果沒附績效報告會怎樣?▾
不會無事。績效報告是法定應附送文件,漏附時審計機關可要求補正。更關鍵的是後續:審計法第69條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認為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得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依法處理。內行人提示:對承辦機關來說,報告寫得漂不漂亮是其次,最怕成本分析攤開後數字難看,那才是會被審計機關盯上的地方。
Q4審計法第63條是什麼?▾
規定公務機關送年度決算時要附績效報告給審計機關,有工作衡量單位者並附成本分析,是政府績效審計的法律源頭。
Q5績效報告和成本分析報告差在哪?▾
績效報告說明計畫與預算執行成果(所有機關都要附);成本分析算出每一工作衡量單位的平均花費(只有可量化業務才要附)。
Q6什麼叫工作衡量單位?▾
可量化機關業務產出的計量基準,例如處理案件數、養護道路公里數、核發證照件數。
Q7合規審計和績效審計差在哪?▾
合規審計查支出合不合法、單據齊不齊;績效審計查計畫有沒有成果、成本划不划算。本條提供的是後者的素材。
Q8怎麼申請調閱政府績效報告?▾
確認執行機關與決算年度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機關或審計機關申請該年度績效報告與成本分析。
Q9機關的績效報告要怎麼編?▾
隨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一併編送,說明計畫與預算執行情形;有工作衡量單位者附成本分析並具體說明,參照主計總處與審計機關決算編製規定。
Q10績效報告漏附會有什麼後果?▾
審計機關可要求補正,並於績效考核時列為缺失,連動機關績效評等(審計法第69條)。
Q11怎麼用績效報告檢驗政府計畫?▾
比對當初預算目標與實際成果、單位成本,找出落差,再向民代反映或向監察院陳情。
Q12審計法第63條 vs 第64條差在哪?▾
第63條規範一般公務機關附績效報告;第64條規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附業務報告、適用成本會計者附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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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合規審計 | 績效審計(本條素材) |
|---|---|---|
| 審計目的 | 查支出是否合法、單據是否齊全 | 查計畫成果與成本是否划算 |
| 通過標準 | 單據齊全即可 | 成果與單位成本須經得起檢驗 |
| 本條角色 | 非本條重點 | 績效報告+成本分析為其比對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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