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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7.24

審計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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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計處審計事項之範圍開分頁 ›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審計處(室)辦理在各該省(市)或縣(市)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應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其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兼辦未設審計處(室)者之財務審計,其辦理結果,應由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負責。
3委託審計之通知及其決定開分頁 ›
  1.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或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
  2. 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負其責任,遇有再審查時,並應由該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之。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事項,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9封銷之執行開分頁 ›
  1.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封鎖時,應製作筆錄,記明封鎖物之種類件數後加封,於封面簽名或蓋章,並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於筆錄及封面簽名或蓋章。
  2. 上項封鎖物,應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負責保管,不得擅自拆封。
12執行之報告開分頁 ›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二十日。
17司法機關之查詢或調卷開分頁 ›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移送法辦之案件,或有關財務訴訟案件之曾經審計程序者,司法機關為明瞭案情或蒐集證據,得向審計機關查詢或調閱有關案卷,其經辦案件之審計人員,不受傳訊,但有涉及私人行為者,不在此限。
18聲復之覆核開分頁 ›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19聲請及陳送覆核開分頁 ›
  1.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2. 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3.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4. 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
22預算等之送達及查核開分頁 ›
  1. 各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送審計機關之已核定分配預算、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其送達期限由該管審計機關定之。其不依期限送達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編送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2. 前項分配預算,必須與計畫實施進度相配合。審計機關經查後,詳予紀錄,以為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及審核各該機關財務收支暨決算之依據。
25開分頁 ›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原始憑證,如留存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34公營事業報表之查核開分頁 ›
  1. 審計機關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所送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應詳為查,如有錯誤或不當,應通知更正或重編,以為審核會計月報、結算表及年度決算之依據。
  2. 前項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其送達期限由該管審計機關定之。其不依期限送達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編送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35會計月報及結算表應注意辦理事項開分頁 ›
審計機關審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編送之會計月報及結算表,應注意辦理左列事項: 一、查核營業收支及盈虧預算執行情形,如實際數與預算數有重大差異,應追查其原因。 二、考核主要產品實際產銷數量、單位成本、單位售價之變動情形,如與預算數發生重大差異或產銷量值不相配合,應追查其原因。 三、分析資產、負債、業主權益之結構,及重要財務比率,如有異常或顯然衰退之趨勢,應追查其原因。 四、審核各項收支計算,如發現遺漏、錯誤,應即查詢或通知更正。 五、對於預算執行發生重大變動者應通知檢討改善,如發現不當情事或重大特殊問題,應派員深入調查迅速依法辦理。
36辦理審計或稽察時應注意事項開分頁 ›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派員赴各公營事業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稽察其一切收支及財物時,除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查證公營事業機關送審資料之正確性暨審通知事項辦理情形及其改進成效。 二、考核產銷(營運)計畫實施之成效,應注意產銷之配合及各項設備、人員之利用情形。 三、查核營(事)業各項收支之內容,應注意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並分析預算數與實際數差異之原因。 四、查核產品成本,應注意各種產品成本之計算,單位成本之分析,成本與售價之比較。 五、查核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應注意: (一)計畫及法定預算數。 (二)支出之內容。 (三)預算之流用及保留。 (四)工程之進度。 (五)興建後之效能。 六、查核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應注意其與預算數差異之原因。 七、查核各項轉投資,應注意法定預算及其效益。 八、各項債權如有逾期或久懸,應查明: (一)債權之性質及發生原因。 (二)債權之增減變動。 (三)債權之保全及催收處理。 (四)債權之轉銷程序。 (五)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不法情事。 九、查核原物料之採購、存儲、領用及呆廢料情形。 十、審度各機關內部控制之執行,應詳細考核其實施之有效程度。
40報廢之要計與核定開分頁 ›
  1. 本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所稱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之同意,凡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
  2. 凡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各機關於處理或聲請銷燬時,應造具清冊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41其他資產及有關證件之意義開分頁 ›
  1.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其他資產,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各機關遇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損失情事,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調查之。
  2. 前項所稱有關證件係指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團體之證明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與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42-1開分頁 ›
  1.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隨時稽察,得就採購全案或各該階段作業之全部或一部稽察之。
  2. 審計機關辦理隨時稽察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採購是否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二、採購有無依照法定程序及契約、章則規定辦理。 三、採購之執行績效。 四、採購制度、法令及相關內部審規章之建立情形。 五、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 六、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之監督考核情形。 七、其他與採購有關事項。
42-2開分頁 ›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執行情形及各相關機關之監督考情形,得通知其提供有關資料;遇有疑問,各該機關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72本法六十四條名詞定義開分頁 ›
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所應附送業務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指營業或事業各項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及財務狀況分析,盈虧餘絀原因之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就各種產品單位成本之盈虧,分別分析列表附送。

授權關係

母法與授權子法規對應;僅列雙來源互驗之高信心結果,完整授權體系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授權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8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7.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