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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通知之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機關依本法規定發出之通知,應取得送達日期之回證或以掛號郵件送達。同一案件,受通知之機關有二個以上時,應分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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