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通知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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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審計機關發出通知必須取得送達回證或以掛號郵件送達;多機關同案應分別送達。
Q · 審計機關發通知一定要掛號嗎?平信寄能算數嗎?
掛號或取得回證二擇一,平信無效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審計機關發出通知只有兩條合法送達路徑:第一,取得送達日期之回證(人員親送並取得受文機關簽收證明);第二,以掛號郵件送達。平信不符合任一條件,等於沒送達。若同一案件涉及二個以上受通知機關,必須分別送達,不能概括通知。送達日是後續所有救濟期限的起算點。
深度解讀
「我沒收到通知」是無效抗辯之王,但前提是對方沒有送達證據。這條告訴你審計機關發通知的兩個鐵律:要嘛取得送達日期回證(受文機關簽收),要嘛用掛號郵件寄出。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審計通知開啟的是一連串時效計算(通知期限、催告期限、處分期限),起點必須無爭議。這對被通知的機關來說有兩面意義:第一,你不能用「沒收到」當擋箭牌,掛號郵件的存查記錄就是法律推定的送達證明;第二,如果同一案件同時涉及多個機關(例如委辦案件中的委辦機關和受託機關),審計機關必須「分別送達」,不能只通知一個就算數。送達日期決定一切後續時效起算,這是行政程序中最容易被忽略但最致命的細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 送達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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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