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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執行之報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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