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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執行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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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二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200 條規定,審計人員每完成一機關任務後 20 日內陳報報告,特殊案件得呈奉核准延長。

Q · 審計人員查完帳後多久會出報告?

20 日內陳報,例外經核准延長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200 條,審計人員每完成一機關任務後須於 20 日內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特殊案件得經呈奉核准延長,但須有書面核准文件。此 20 日為內部報告陳報期限,非處分通知送達期限,被查機關收到通知時間通常較此更晚。

深度解讀

「20 日」這三個字決定了一個審計案件能不能變成正式的處分。審計人員到外面機關查完帳之後,這條告訴他:你的報告必須在 20 天內陳報回審計機關。為什麼是 20 天?因為超過這個時間,你查到的問題、錄到的口供、蒐集到的證據,記憶會模糊、證據會散失、被查機關會有時間重新部署。這個時限是審計品質的命脈。對被查機關來說,這條反而是你的計時器:審計人員執行職務後 20 天內如果沒有任何處分通知,案件大概率已進入正式報告程序,你接下來該關心的不是「會不會被罰」而是「處分通知什麼時候到」。如果報告超過 20 天還沒出,要嘛是經過特殊核准,要嘛是程序出了瑕疵,後者就是你可以挑戰的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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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