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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通知蒞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其結果得製作筆錄,由關係人及蒞視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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