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通知蒞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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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其結果得製作筆錄,由關係人及蒞視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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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審計人員到機關執行職務時,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上級機關派員蒞視,筆錄由關係人及蒞視人共同簽章。
Q · 審計人員到機關查帳時,可以請上級派人現場見證嗎?
可以。依施行細則第 11 條可請上級蒞視,筆錄需共同簽章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時,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現場見證)。蒞視人需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與關係人共同見證審計過程。此機制讓被查機關長官、上級機關得以即時了解審計過程,同時讓筆錄的證據力獲得程序保障。涉及大金額、跨單位或爭議案件時,主動建議蒞視可降低事後翻案風險。
深度解讀
你以為審計人員到機關查帳是「悄悄進行」的?這條告訴你完全相反的事。審計人員到場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通知被查機關的長官、甚至上級機關派人「蒞視」(到場觀看)。這個設計的精妙之處:它讓查帳這件事變成一個「有見證人的程序」,而不是審計人員一個人說了算。蒞視人在筆錄上簽名蓋章,等於用自己的身分背書「這個審計過程我親眼看到了」。對被查的機關來說,這是雙面刃:一方面你可以親眼確認審計人員有沒有逾權,另一方面你的長官親眼看到的事實,日後想翻案幾乎不可能。很多公務員不知道這條的存在,等到出事才發現原來自己當初有權要求蒞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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