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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通知蒞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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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其結果得製作筆錄,由關係人及蒞視人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審計人員到機關執行職務時,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上級機關派員蒞視,筆錄由關係人及蒞視人共同簽章。

Q · 審計人員到機關查帳時,可以請上級派人現場見證嗎?

可以。依施行細則第 11 條可請上級蒞視,筆錄需共同簽章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時,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現場見證)。蒞視人需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與關係人共同見證審計過程。此機制讓被查機關長官、上級機關得以即時了解審計過程,同時讓筆錄的證據力獲得程序保障。涉及大金額、跨單位或爭議案件時,主動建議蒞視可降低事後翻案風險。

深度解讀

你以為審計人員到機關查帳是「悄悄進行」的?這條告訴你完全相反的事。審計人員到場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通知被查機關的長官、甚至上級機關派人「蒞視」(到場觀看)。這個設計的精妙之處:它讓查帳這件事變成一個「有見證人的程序」,而不是審計人員一個人說了算。蒞視人在筆錄上簽名蓋章,等於用自己的身分背書「這個審計過程我親眼看到了」。對被查的機關來說,這是雙面刃:一方面你可以親眼確認審計人員有沒有逾權,另一方面你的長官親眼看到的事實,日後想翻案幾乎不可能。很多公務員不知道這條的存在,等到出事才發現原來自己當初有權要求蒞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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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其結果得製作筆錄,由關係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