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提取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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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人員提取物件時,必須製作筆錄記明種類件數,並出具收據交給物之所有人,缺一不可。
Q · 審計部來提取我們機關文件,沒給收據可以嗎?
不行。少了收據你連申訴依據都沒有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審計人員執行提取時必須製作筆錄、記明提取物之種類件數,並出具收據交給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收執。筆錄+收據是雙重程序保障,缺一不可。實務上要堅持收據必須具體載明品名、件數、編號、狀態,模糊收據(例如「文件一批」)幾乎沒有證據力。
深度解讀
提取比封鎖更進一步,東西直接被審計人員拿走。本條規定了兩個關鍵動作:製作筆錄記明種類件數,以及出具收據給你。這張收據是你日後唯一能證明「東西原本在我這裡,是被審計部拿走的」的文件。沒有它,東西不見了你連申訴的依據都沒有。提取和封鎖最大的差別在於:封鎖物還在你手上你只是不能用,提取後東西完全離開你的控制範圍進入審計機關保管。所以你能做的事情變得很有限:核對筆錄、收下收據、保留影本、記錄交付時的狀態。你不能事後說「他多拿了東西」如果筆錄上沒寫;你也不能說「東西是這個狀態被拿走的」如果你沒有當下拍照。實務上很多爭議都來自於「拿走時沒講清楚是什麼狀態」,等到歸還或結案時才發現缺東西,責任歸屬就變成羅生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第十六條條文
- 關係人名詞
- 審計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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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