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10提取之執行

快速跳轉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提取時,應製作筆錄,記明提取物之種類件數,並出具收據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收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人員提取物件時,必須製作筆錄記明種類件數,並出具收據交給物之所有人,缺一不可。

Q · 審計部來提取我們機關文件,沒給收據可以嗎?

不行。少了收據你連申訴依據都沒有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審計人員執行提取時必須製作筆錄、記明提取物之種類件數,並出具收據交給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收執。筆錄+收據是雙重程序保障,缺一不可。實務上要堅持收據必須具體載明品名、件數、編號、狀態,模糊收據(例如「文件一批」)幾乎沒有證據力。

白話解讀

提取比封鎖更進一步,東西直接被審計人員拿走。本條規定了兩個關鍵動作:製作筆錄記明種類件數,以及出具收據給你。這張收據是你日後唯一能證明「東西原本在我這裡,是被審計部拿走的」的文件。沒有它,東西不見了你連申訴的依據都沒有。提取和封鎖最大的差別在於:封鎖物還在你手上你只是不能用,提取後東西完全離開你的控制範圍進入審計機關保管。所以你能做的事情變得很有限:核對筆錄、收下收據、保留影本、記錄交付時的狀態。你不能事後說「他多拿了東西」如果筆錄上沒寫;你也不能說「東西是這個狀態被拿走的」如果你沒有當下拍照。實務上很多爭議都來自於「拿走時沒講清楚是什麼狀態」,等到歸還或結案時才發現缺東西,責任歸屬就變成羅生門。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為審計提取程序之執行細則,規範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 16 條提取物件時,必須製作筆錄記明種類件數,並出具收據交付物之所有人,建立提取行為的可追溯紀錄與保管責任分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部把我們的合約正本拿走,多久會還?

法律沒有明定歸還期限,實務上看稽察案件的複雜度,可能幾週到幾個月不等。可在收據上要求審計人員載明預定歸還時間,或事後以書面詢問進度。如果合約正本對機關業務有迫切需要,可申請影印認證副本暫代。

Q2如果歸還時東西短少或損毀怎麼辦?

看提取當下的紀錄做得怎麼樣。如果筆錄逐項列明、收據明確、現場照片齊全,可據此主張審計機關保管疏失,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當初筆錄寫「一批」這種模糊描述,舉證會非常困難。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是什麼?

規範審計人員執行提取時的程序義務:必須製作筆錄、記明種類件數、出具收據給所有人。是審計強制處分的程序保障基礎。

Q4什麼叫審計提取?

審計機關依職權將被審機關之文件、物件移至審計機關保管之強制處分。比封鎖更進一步,東西完全離開原機關。

Q5提取筆錄與一般筆錄差在哪?

提取筆錄需記明提取物的種類、件數、狀態,並有所有人或關係人簽收的收據對應。一般筆錄只記錄行為過程,無物權交付意涵。

Q6什麼是稽察證?跟提取有什麼關係?

稽察證是審計人員執行職務的身分證明(§7),提取前必須出示。沒稽察證的提取程序不合法。

Q7面對審計提取要怎麼配合?

五步驟:確認派遣文件 → 逐項清點 → 現場拍照存證 → 核對筆錄與收據 → 建立追蹤紀錄。每步驟都是後續主張的法律基礎。

Q8提取收據應該寫什麼才有法律效力?

必須具體載明品名、件數、編號、物理狀態(如有破損)、收受日期、持有人簽名。寫「文件一批」這種模糊描述沒證據力。

Q9提取物歸還時短少怎麼舉證?

靠提取當下的三件證據:詳細筆錄、具體收據、現場照片。三件齊全可依國賠法請求;當初模糊處理就無從主張。

Q10私人企業被審計部提取文件怎麼辦?

承接政府標案的企業也適用本條。配合提取但要求逐項清點、索取具體收據、申請認證影本暫代正本辦理融資等業務。

Q11提取 vs 封鎖差在哪?

封鎖:物品留在原機關貼封條不得使用。提取:物品直接被搬走進入審計機關保管。提取的程序保障更嚴(雙重筆錄+收據)。

Q12提取超出派遣文件範圍能拒絕嗎?

可以。在筆錄上記明異議,並書面通知上級。超出範圍的提取程序違法,被審機關有合法拒絕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封鎖(§9)提取(§10)
對被審機關業務影響物品仍在被審機關,僅不得使用、處分物品完全離開被審機關,進入審計機關保管
證據程序貼封條、製作清冊製作筆錄+出具收據(雙重程序)
保管責任仍由被審機關保管由審計機關保管(含遺失損毀國賠責任)
適用時機需即時防止湮滅但不需深入查核時需審計機關內部深入查核、比對、鑑定時

封鎖(§9)

對被審機關業務影響
物品仍在被審機關,僅不得使用、處分
證據程序
貼封條、製作清冊
保管責任
仍由被審機關保管
適用時機
需即時防止湮滅但不需深入查核時

提取(§10)

對被審機關業務影響
物品完全離開被審機關,進入審計機關保管
證據程序
製作筆錄+出具收據(雙重程序)
保管責任
由審計機關保管(含遺失損毀國賠責任)
適用時機
需審計機關內部深入查核、比對、鑑定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第 26 条(書類等の提出要求)
韓國감사원법 제27조(자료제출요구권)
中國审计法第 34 条(审计取证)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 95(Prüfungsbefugnisse des Bundesrechnungshofes)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L141-2(pouvoirs d'investigation de la Cour des comptes)
美國GAO Yellow Book GAGAS 8.30(evidence collection standar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提取時,應製作筆錄,記明提取物之種類件數,並出具收據交物之所有人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