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提取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提取時,應製作筆錄,記明提取物之種類件數,並出具收據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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